事件原委
近日,一则社会新闻再一次将大家的目光专注于警察身上。事情的起因是,在4月24日,一位女士在深圳一处禁烟公交站劝阻一名男子吸烟,在劝阻无果后,女子用饮料浇灭了对方的烟头,却遭到对方泼饮料的报复。双方在争执不下后,最终选择报警,让警察作为仲裁人结束这一事件。
该事件中吊诡的是,深圳早在2019年前后就修订了《深证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法规,明文规定了公共交通运输站和等候区域为禁烟区,但是警察出于意料地没有站在守法者这一边,反而破天荒地说女方的行为涉嫌侮辱,并考虑拘留五天;同时,根据女子的微博账号的博文,警方并不认为公交车站抽烟有问题,认为公交站不算禁烟区域,甚至还说“那咋办我也抽”,同时要求该女子趴在墙上进行裸检,让她感到受到羞辱。并且这名女士在被扣押于公安局时同其他女性交流时得知,她们也遭遇了类似的经历:警察通过羞辱性执法来迫使报案人不敢再报。也就是不解决群众的问题,先解决提出问题的群众!该事件迅速发酵,面对网友铺天盖地的指责,官方于是在25日晚紧急改口称该男子违反控烟条例并已处以罚款。

该事件一瞬间引发了群众的愤怒,并冲上热搜第一。深圳被网友指责为言行不一的“表演型人格”城市。在大家的愤怒的声讨声中,总有一些带着金边眼镜,自诩“理智”的斯文人士当起了“理中客”,企图“各打五十大板”:说什么“吸烟固然有错,可是该女子用饮料浇灭烟头也有错”。
这些“道德模范”高高在上地试图把群众的目光转移到羊群中,斤斤计较当事人个人的道德行为,却全然不顾那个以主人名义盯着羊群的牧羊犬——警察。在马克思主义者的眼里,这不过是在软弱地维护中共治下的国家机器,试图将其行径正当化。为何国家一方面看似制定了开明的法律,但其执行机器,警察却在实践中破坏“主人”定下的法规,甚至打压法律的拥护者?
在资本主义下,正义真的可以得到伸张吗?我们可以了解到,这类案件并非个例,2026年4月27日,在上海迪士尼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一名男性游客因为劝阻另一名男性吸烟,遭到对方的殴打,警察仅仅是匆匆调解了事;2026年1月,南京市一位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查处任务”,亲自将带有毒品的电子烟交给作为第三方的徐姓男子,并委托他召集教唆6名未成年人在宾馆内吸毒,以方便警方进行“查获”,完成禁毒执法指标。
国家和官僚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资本主义下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装饰性“。为了表现国家的合法性和佯装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资产阶级或其代理人即国家机器需要假装追求“文明“、”公平“和”公共福利“。可是,装饰终究是脆弱的,在“听其言”后,我们更要“观其行”。而实践显示,国家就是对这些一定程度上代表民众声音的法规不屑一顾。而这,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对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对国家对本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马克思指出,国家本质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其特征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和不平等性,其终极目标是统治阶级对其自身“秩序”平稳的追求。在专制的中国尤其如此。因此,警察在处理现场的矛盾时,表面上的风平浪静才是大于一切的,劝烟的群众成了“冲突”的源头,“抽烟违规”不过是靠边站的次要问题——法条终归是死的,但是“谁在闹事”是活的。这个时候谁拿着禁烟条文要求国家机器履行对于民众的义务,在警察看来,反而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复杂性,那为了快速平息眼前的冲突,与其解决问题,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无疑是一种更高效的手段。这同时也解释了舆论发酵后警察的快速转向,为了秩序的平稳,原则是可以随意更改的,法规是可以随时“复活”的。
除了国家作为阶级镇压机器这一性质外,官僚也在这类事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
“官僚机构认为它自己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对于官僚个人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私人目的,变成了追逐高位,谋求发财。”
官僚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寄生虫,本身就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当其和公众的利益冲突时,官僚的生存本能——即完成指标——是优先于法律的,在这些案例中,手段(考核目标)在官僚制度下轻易地成了目的,快速地解决劝烟矛盾是目的,民众是否遵守禁言法规是不重要的;达到禁毒指标是目的,未成年人只是达成目的的工具,他们本身的身心健康是不重要的。
正义何去何从
中共(以及其他所有资产阶级国家和其代表的统治阶级)孜孜不倦地教导群众,试图让他们产生一种印象,那就是法律本身是中立的、高于一切的存在,而警察和司法体系不过是这一存在毫不偏袒的维护者。可是一切的法律条文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维系其统治而创造出来的工具,而不是某种从天上掉下来的“定言令式”。而警察、法院、监狱等一系列机关正是国家指定的唯一最高裁决者。当国家机关本身即有着制定、执行、并裁决一切事物的不受监管的最高权力的时候,我们又怎么能够指望这一机关能够不去优先顾及自身的利益,而是遵从群众的意志去行事呢!
事实证明,虚荣的资本主义无法为民众实现正义。在真正的社会主义之下, 不再会有以警察为代表的一帮脱离群众,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强制机构;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职责也会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公民的共同义务,而不是由一小撮未被选举的特权人员代为包办。所有的公职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来自于群众中——通过选举产生,且轮流担任,可被随时替换,且薪资不得高于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只有权力来源的改变,才会让行政工作回归纯粹的服务型劳动,真正向社会负责,而不是向行政指标负责。这样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更公平公正的社会,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引导我们走向它。
